????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主要規定了適用對象、報告內容、報告的程序、綜合匯總、查閱及調查核實的權限和程序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理等,要求處級以上干部個人及其配偶和子女進行財產和重大事項申報。新華社授權發布了此《規定》,全文共2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隨著媒體的大量報道,官員財產申報不僅成了焦點民聲,相應的制度建設也成了學界熱議的話題。但是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著對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誤讀,本文試圖對這些誤讀進行一定的解析。
一是有人認為,官員同樣是公民,享有個人隱私不受侵犯的權利,財產情況屬于個人隱私范圍。強制申報并公布官員財產,是對官員個人隱私權的侵犯。
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程度的高低體現著一個社會法治文明進步的程度,我國關于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正在不斷完善當中。據報道,近日我國第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程序已經啟動,個人信息權利將作為受法律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誠然,官員作為公民個人而言,自然有隱私權,應當受到保護。但要談官員的隱私權,就離不開公眾的知政權。知政權是知情權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知道國家活動,了解國家事務的權利。根據知政權,作為社會主體的公眾有權了解官員,尤其是高級官員的年齡、學歷、經歷、道德、能力、財產等情況,官員則有向公眾公開自己信息和活動的義務。
恩格斯曾指出:“當個人隱私甚至隱私與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生聯系時,個人隱私就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私事,而是屬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隱私權的保護,它應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回避的內容?!边@在學理上被稱為“公務員個性的法定自我喪失”,正是這種個性的法定自我喪失,為官員的財產申報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礎。而對官員進行監督的前提必然包括要了解官員的隱私,特別是和其任職、廉潔密切相關的隱私。從我國的國情看,官員個人財產與其家庭財產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難以區分。如何確保官員申報財產又不侵犯其他家庭成員私有財產權,解決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與保護官員及其家庭成員隱私權二者的平衡,是必須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通觀各國、地區官員財產申報規定,申報主體不盡一致,大多數國家做法是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內,我國的規定是包括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這是因為我國實行的夫妻法定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為共有財產??梢?,配偶的收入及名下的財產都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如不申報配偶的財產不能反映官員真正的財產情況。“共同生活子女”,指的是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他們財產需要申報是基于按法律規定他們的財產不具有獨立性,即使財產歸于他們名下仍與官員的家庭財產無法區分。雖然,基于東方社會特有的官員“封妻蔭子”現象,有學者提出申報對象應包括另立家庭的成年子女。但按照法律規定成年子女具有獨立于父母的人格,其財產也嚴格區分于父母的家庭財產,所以官員隱私權克減很難推及于他們,現實上也難于操作。
二是有人認為,實行財產申報制度,由官員個人自覺自愿提供財產信息,所依靠的還是官員個人的道德自律意識,我們不可能寄希望于腐敗官員自證其罪。
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官員不僅要申報其財產的變化情況,而且還要申報其變化來源的合法證據,報告其中存在的各種經濟關系。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實際是將監督關口前移,一旦發現官員的家庭財產明顯超出實際報告的部分或者變動異常,即可及時介入調查,處置不合法財產,及時挽回國家的損失。申報財產并不能保證獲得有關官員財產信息的真實數據,而是為了破除家庭財產秘而不宣這一盲區,讓公眾與反腐機構便于行使監督權力,更容易發現那些公開收入情況與消費水平和生活狀態明顯不符的官員。而且申報中的隱瞞或虛報行為的發現相對來說比較容易,往往可以成為查獲貪污證據的先導。另外,財產的申報可以實現一個官員由被動接受監督向主動接受監督的轉變。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有句名言:“預防犯罪比懲罰犯罪更高明,這乃是一切優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彼懈瘮》缸锏娜耍诟瘮〉臅r候首先想到的是自己會不會被發現,而不是會不會被懲處。建立財產申報制度,使官員在心理上時刻感到自己是處在監督之下,使他主動避免利益沖突的可能,有助于促使官員本人在金錢、財物的誘惑面前能保持清醒的頭腦,抑制官員的非法收入,有效地提升官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我們不能忽視群眾中所蘊藏的反腐監督積極性這一因素。面對官員腐敗問題的大量滋生蔓延和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參與反腐敗斗爭的積極性越來越高,形成了強大的社會力量,尤其最近以網絡為載體匯集民意表達民聲十分活躍。這種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意識的普遍增強奠定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形成的政治文化原因和社會條件,增強了社會監督的有效性。
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與其他反腐制度相比,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一種高效而低成本的廉政機制。它有效地借助了官員的自我監督和公眾的外部監督,可以大大節省政府為廉政而建立龐大的監督、調查和執行機構所帶來的高額行政費用。
三是認為,推行這一制度存在一定風險,官員的財產公開將會導致社會的不安定。
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公眾對政府的不信任,產生這種不信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官員以權謀私,營私舞弊,敗壞了政府的形象,降低了官員的威信。我國近年來一些官員貪污、受賄等現象開始蔓延,不時爆出數百萬元、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的“巨貪”,這樣的情況更容易引起普通民眾想象的空間和不信任感。這損害了公眾的價值判斷,容易使他們走向一個極端,認為官員的財富大都是通過非法途徑獲得的,并使他們對于官員的任何財產增長,不管這種財產增長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都表現出普遍的不信任情緒。這種猜忌的心理損壞了官民間互信的關系,會滋生許多的社會矛盾,也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要在維護官員的財產權利與財產增值權利的同時,消除民眾相關的懷疑情緒,就必須通過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來證明政府官員財產增長的合法性、正當性。
有人認為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如有大批官員特別是高官因此暴露腐敗,受到懲處,容易引起國家機關混亂,影響穩定。近日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會議透露,2005年至2010年5月,檢察機關立案查辦的貪賄犯罪案件中,涉及縣處級以上干部13192人,占立案總數的7.39%。應當承認,在腐敗嚴重的情況下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出重拳反腐敗,將會伴隨一定的社會風險和經濟上資金外逃的風險。但是,從民主政治的要求和發展過程看,越早采取堅決措施解決腐敗問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出臺越早,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規范越健全,反腐敗的效果就越好,它所帶來的社會風險會越小。及時出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就能及早暴露過去存在的問題,防止官員繼續濫用權力腐敗,切斷今天和過去的這種連接,否則,腐敗問題難免積重難返??傊?,建立旨在反腐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加強對腐敗官員的公開和查處,以消除公眾對官員收入的猜忌,增強對政府和官員整體的信任,無論從眼前還是從長遠來看,都有利于社會穩定。四是有官員認為,財產申報公開后會遭遇“紅眼病”、仇富情結等麻煩,故不愿申報和公開財產。
我們提出在公權與公共利益優先的前提下,官員的隱私權應當作出必要的克減,但不代表不給予適度保護。官員依法申報財產,限制了官員的財產隱私權,同時應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使官員的合法財產得到保護,而不能讓領導干部個人隱私完全暴露,否則有可能造成其人身及合法財產的安全受到威脅。財產信息的核實和公示的方式要結合我國現有的黨內外各類監督制約機制展開。另外,各國在有關財產申報書的公開性、獲得和使用財產申報書的程序方式以及違法使用申報書的處罰等方面的規定各有不同,我們在建立財產申報制度時可以比較借鑒,使官員的合法財產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
官員財產申報不僅是一件利國利民的事,而且對官員也是大有裨益。實施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最大優勢是用看得見的數據和信息對官員的不明和非法財產、收入來源進行有力的監督,使腐敗行為無處逃遁。由官員通過主動申報,形成一種對自身持久、自覺而無形的壓力,減少權力不正當運行的主客觀動力源,并自我加壓預防各種誘惑和尋租行為。這樣可以消除滋生腐敗的土壤,消除由量變到質變的機會,能有效防范官員走上違法犯罪的歧途,這是對官員的一種負責任的保護。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還可以保護官員的合法收入,特別是那些任職之前擁有大量財富的官員和在職期間通過合法手段積累財富的官員,使他們能夠堂堂正正地獲取和支配自己的合法財產收入。
在我國現階段腐敗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在某些時期、某些地方、某些領域甚至還呈蔓延之勢,導致群眾對官員和政府的信任削弱。信任是有效領導的基石,領導力中最關鍵因素就是和他人建立相互信任的關系。如果部分群眾對官員的不信任感逐漸泛化成普遍社會心理,后果將十分嚴重。通過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可以打消群眾的疑慮,能夠使群眾看到黨反腐的決心,增強群眾對官員的信任,維護絕大多數官員的聲譽,使輿論對個人的各種不必要的精神強制降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官員更自信有效地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