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貪戰略能力”是指反貪工作戰略文化、戰略思維、戰略管理的有機統一。“戰略文化”是全體反貪干警的整體政治意識、文化素養以及對法律文化、司法機制和制度的研究把握和掌控、運用的涵養度,即捕捉國家政治生活中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及社會發展趨勢和時代前進脈搏的思想觀念、意識,以及據此對自己行為進行調控的水平和對特定時期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活動的反饋或反應的柔韌度等。反貪干警的戰略文化是反貪戰略思維生長的土壤。“戰略思維”是反貪群體的政治認知能力。如果說戰略文化是反貪戰略的感性認識,那么戰略思維就是從戰略文化中抽象出來的理性認識。“戰略管理”是進入反貪實戰的戰略思維和戰略文化,它更多的屬于反貪領導和決策的范疇。反貪戰略管理能力源于戰略思維能力。
“反貪戰略能力”對反貪偵查工作具有重大影響。實踐證明,反貪偵查破案的成功,取決于兩個條件:一是力量,一是力量的使用。前者是屬于物質性的,后者是屬于精神性的,即是戰術問題。反貪偵查強大與否的關鍵不在硬件方面,而在軟件方面。其中最關鍵的不在軟件技術,而在于反貪戰略能力。筆者認為,反貪戰略能力建設和提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著手:
第一,反貪工作要順勢而為,最重要的是深深植根于中國國情和我國現實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狀況基礎之上。反貪偵查思路的確立、工作方法的選擇等決定整個反貪工作發展的關鍵環節的成形,既不是基于法學家或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基于檢察機關的主觀意志,而是依據國家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及民主法制條件和職務犯罪的客觀實際而定。特別是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著力服務經濟科學發展,維護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促進社會穩定和諧。反貪工作必須服從于黨、國家和人民的意愿,必須服務于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要了解、順應民眾的呼聲與民生,準確、及時捕捉、掌握國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活中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及社會發展趨勢和時代前進脈搏,據此進行反貪工作決策、指導工作開展并對自身行為進行調控。通過不斷努力,使反貪工作取得積極進展的同時,也體現出較多的反貪戰略管理能力。
第二,反貪工作要體現時代性和不斷改革的精神,緊貼時代前進的步伐,從形式到內容都有新拓展。長期以來,反貪實戰需求牽動著反貪改革、創新和進步,又對反貪戰略能力的提升作用很大。所以要有效利用反貪實戰需求推進反貪偵破的改革和創新,全面提升反貪戰略能力。要通過把“反貪偵查破案運行機制”作為一以貫之的紐帶和催化劑,使反貪實戰、偵查改革和創新、反貪文化和技能軟件以及反貪戰略能力提升等相互之間實現互動,構筑成反貪工作發展的重要驅動鏈。這其中,反貪偵查改革創新是永恒主題。它旨在改變自身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作坊、草莽、游擊風格和故步自封、靠“吃老本”辦案等習慣性做法,在關注和接納前人已有經驗的基礎上,借助于社會發展的最新成果,歷經冷靜、成熟的思辨,尋找新的反貪偵查破案的方法、手段和措施,是一項贏在未來的工作。當前的反貪工作已經歷從核查到調查即偵查、作坊式辦案到偵查一體化辦案運行模式的兩輪改革,正在進行中的“反貪偵查信息引導破案”是反貪改革的第三次輪回,以期化解“12小時”瓶頸、偵查手段不足、辦案力量欠缺以及偵破效能不高等問題。這是反貪工作回歸偵查模式、戰略、對策、方法、技巧等本身,是反貪偵查“復蘇”、“提升”的必經之路。
反貪工作發展到今天的實踐證明,我國反貪偵查現代化建設的成功,除對偵查現代化的硬件做必要保障以外,在相當程度上,促成反貪現代化的軟件不可或缺。缺少配套的軟件,反貪工作即使擁有現代化的硬件,也是難以正常運行的。這些軟件中,既包括實用有效的現代偵查模式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用的實戰要領和破案技巧。更包括從思想觀念、心理素質、政治的成熟度、態度和行為方式等都能適應反貪實際需要的實戰主體。也就是說,如果缺乏能運用現代化的偵查硬件及制度要領,以及具有真實生命力的廣闊的現代政治視野和心理基礎的反貪干警,如果適用和執行這些現代硬件、制度和要領的人,自身還沒有從政治敏銳感、思想理念、心理、態度、素質和行為方式上經歷一個向現代反貪的轉變,反貪工作的不成功或畸形發展是難以避免的。所以,提升反貪戰略能力最重要的一環還是取決于避免一些地方干部培訓和使用上的“系統內循環”、師傅帶徒弟式的近親繁殖以及單一地、純粹性專業化培養等做法,以便形成“跳出反貪看反貪”的大視野和促成反貪隊伍發散性思維、創新的環境。
第三,對反貪工作進行準確定位,使專業性強、帶有神奇色彩的反貪工作朝著平民化的方向發展。反貪工作的力量源泉、首發改革創新來自于基層、實踐和人民大眾。反貪工作走群眾路線不是老調重彈。反貪工作是做群眾工作須賦予新的含義。當前的反貪工作要開門反貪,有海納百川、整合社會各方力量進行“融合性”工作的氣魄和能力。反貪工作要植根于火熱的現實生活和人民群眾之中,使檢察機關及其反貪人員與社會大眾之間產生互動。互動不僅僅是讓人民大眾關注、“靠近”或是舉報提供線索、信息的工作。這只是被動的、初始性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共同參與。促使相關人員主動獲取線索、情況信息或者以特定方式參與辦案以及對相關的社會資源、公共系統、行業情況信息的借用或利用,實現與反貪工作的整合或者對接,甚至讓每個普通人在相關案件的查辦過程中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或角色,享受到參與感或成就感,形成反貪工作廣泛的群眾基礎和社會氛圍,真正實現反貪工作力度、質量、效率和效果特別是社會大眾對反貪工作的反映、反饋的有機統一。
反貪工作是做群眾工作的另一突出的表現是,其整個工作過程就是找人、聯絡、溝通交流、談判、化解分歧、達成妥協與共識、改變現狀、實現工作目標的過程。所以,工作人員站位要準,要除去衙門作風和高高在上的特權思想,要帶著感情去做工作。并且要具有較為豐富的社會工作、生活的歷練和經驗積累。
第四,尊重反貪工作特點和規律,走有中國特色的反貪工作的新路子。我國的反貪工作既不同發達國家也不同于發展中國家,更不同于公安機關普通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反貪工作從本質上講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一部分,但它有別于檢察機關其他訴訟監督活動。在檢察機關偵查、審查逮捕、公訴以及法律監督等眾多檢察職能中,反貪偵查與其他檢察職能既互相關聯,又有明顯的差異。檢察機關的各項職能都很重要,但毋庸諱言,反貪偵查是最具積極主動性的一項職能。多種法律監督的功能是防止有關機關的訴訟行為的錯漏和違法,所體現的是對有關機關不當訴訟行為的制約監督和訴訟救濟,多是事后監督,難脫被動之嫌。檢察機關的審查逮捕,不論是批準逮捕還是決定逮捕,旨在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它必須以偵查機關依法取得并提供的事實、證據為依據開展工作,其職能行使具有被動性。公訴職能與反貪偵查職能之間審查證據與獲取證據的關系,職同“飯菜品評師”與“廚師”之間“品菜”與“炒菜”的關系。公訴職能審查和證明的活動是公訴人依據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對辦案人員、涉案人員所提供的事實證據等的是非曲直、真假等多種可能性所進行的辨別、選擇和斷定,往往已有明確的認識對象,往往是在偵查機關所提供的已有材料和事實的基礎上,對行為的對與錯、是與非,罪名能否成立所作的審查判斷。公訴人員這種審查、證明活動,同樣是以偵查機關依法取得并提供的事實、證據為依據的,其職能行使同樣具有被動性。而反貪偵查工作則具有主動性、尋找性,它不以其他部門所提供的工作基礎為依據,靠自己積極主動的出擊,使犯罪事實從無到“查清”,犯罪證據從零到“確實、充分”,偵查對象從特定職位國家工作人員到“犯罪嫌疑人”。反貪偵查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權威性和有效性的保障。目前,執法、司法機關訴訟過程中的執法不公行為,有一部分是由于執法、司法人員濫用、誤用司法權力的職務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只有對這些犯罪實施偵查,予以揭露和懲處,才能震懾罪犯,促進廣大執法、司法人員恪盡職守,有效地防止權力被濫用和誤用,保障各項法律監督職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實踐已經證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必須以職務犯罪偵查職能為后盾,否則,訴訟監督就會軟弱無力,督而無效。反貪偵查除具有其他檢察職能所具有的司法屬性外,還具有行政屬性。所以,正是反貪偵查中司法屬性和行政屬性同時存在,難解難分,互為補充的實際狀況,形成了我國檢察機關反貪偵查司法性、行政性交融,跨紀檢、政法多領域的獨有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