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01年至2006年中央紀委、監察部組織的國(境)外培訓團集體撰寫的考察報告的基礎上編成的《國(境)外廉政建設與反腐敗考察研究》一書,以大量翔實的材料主要反映了7個發達國家和6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廉政建設與反腐敗情況,還有國(境)外廉政建設及反腐敗專題研究,展示了許多“值得我們辯證地吸收和借鑒”的經驗和做法。
1.堅持政務公開透明,確保權力正確運行。瑞典被譽為世界上最廉潔的國家之一,其廉政建設取得成功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政務公開透明”。其他一些西方發達國家也都有“政務公開”的共同特征。在法國,除了涉及國家安全機密外,所有重大行政決策、政府法令和關于國計民生的行政行為及行政監察所為,都必須在《政府公報》上公開。德國的行政權力行使也是一律實行“陽光操作”,各部門做任何事情不能一人說了算,對資金的使用審批更是遵循“四只眼睛”(即二人以上共同審批)的原則。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實踐證明,各國推行行政行為公開透明的制度,是預防腐敗行為發生的良方妙策。我們要鏟除滋生各種腐敗的土壤,就要堅決落實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的“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的要求,深入推進各級黨務、政務公開,深化廠務公開、校務公務、村務公開與公共事業單位辦事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2.監督體系健全,監督措施得力。一是監督體系比較健全。各國政府為了自身的長遠利益,都很重視監察體系的建設。日本政府對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行政監督由行政評價局、人事部門、公平交易委員會和審計部門等多個部門來負責。韓國實行監察與審計合一型體制,也很有成效。日、韓兩國的監督體系,使行政機關及公務員既時刻處于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之中,也時刻處于議會、審判機關、社會輿論等各種外部監督之中。
二是監察機關獨立或相對獨立。英國負責對地方政府監督的監察專員由女王任命,獨立于政府之外,政府各部門內審機構亦相對獨立。加拿大的“道德專員辦公室”也是獨立機構,負責對國會議員和政府官員的監督,對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埃及的行政監察署由政府總理直接領導,向總理負責并報告工作,對各省的行政監察完全實行垂直領導。法國內閣各部相互派駐的稽查員或監督員的報酬、獎金和福利待遇等都在派出部,與駐在部沒有關系,使行政監督行為很少受到駐在部干擾。這種獨立而權威的專門機構的監督作用很強。
三是新聞媒體監督非常有力,被稱為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權力之外的“第四種權力”。一些高官因腐敗下臺,往往是新聞媒體監督的結果。如多年前瑞典前首相莫娜·薩林女士因使用公務信用卡購買個人衣物引起非議,盡管后來她將錢退回去,還是被迫辭職,斷送了政治生命;又如前不久韓國外長柳明桓因女兒被特招為“外交部高級公務員”一事備受指責,不久即宣布辭職。
反觀國內,怎樣建立健全我們的監督體系并提高監督實效呢?對此,作者在書中提出了很有見地的建議:“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我國特點的、協調有力、切實有效的黨政監督機制。要建立相對獨立的紀檢監察體制,并賦予其職責相適應的權力。這樣,它才能有權威,才能發揮制衡作用,監督才能有效。紀檢監察機關的派駐機構完全可以實行垂直領導,統一管理,以解除后顧之憂,以增強監督的有效性。”
3.嚴厲懲處,實行“零容忍”,使人不敢貪。所謂“零容忍”,就是絕不容忍。新加坡以廉潔聞名國際,其對違反廉政法規的處罰往往是刑事處罰、紀律處罰、經濟處罰三管齊下。如該國原商業事務局局長格林奈一直從事與商業犯罪進行斗爭的工作,以判案公正、精明快捷著稱,但由于其兩次對新加坡銀行人士撒謊,引誘他們投資其妻子的度假村項目,結果被判“欺騙罪”,受到坐牢、開除公職的處罰,還被律師公會取消了律師資格。
當前,我國的腐敗現象已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一個社會問題,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為什么腐敗現象屢禁不止?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認為:一是反腐制度存在“側重于事后懲罰的多,注重事前預防的少”、“柔性的制度多,剛性的規定少,留下很多漏洞和空間”;二是制度執行力不夠,“預防腐敗最大的障礙并不是無法可依、無章可循,恰恰是有法不依、有章難循”,“‘高壓線’(指法規制度)不帶電就是等于沒有”。這應該是目前我國反腐敗成效不盡如人意、深層次問題沒有解決的根源所在,也是腐敗分子心存僥幸、敢于“前腐后繼”的重要原因。
4.加強教育,提高素質,使人不想貪。綜觀反貪倡廉成功的國家和地區,都非常重視對國家公職人員以及整個國民的教育。芬蘭兒童從小就學習社會學課程,高中時學習法律知識,進入社會前已具備基本法律知識和遵紀守法的觀念。新加坡在中學就普遍開設反貪廉政課;對社會不同行業、不同階層則通過有針對性地舉辦講座、報告、討論、展覽等形式進行廉政教育。香港從幼兒園開始抓廉政教育,在中小學專門開設廉政課。為了引導民眾憎惡貪污腐敗,向往清正廉潔,香港大街小巷都有關于肅貪倡廉的宣傳畫和條幅,地鐵站臺、公交車內、高樓大廈都有政府制作的各種宣傳畫和標語,告訴人們要保廉促廉。
相比之下,我們的廉潔教育卻沒有得到如此的重視和效果。怎樣使青少年充滿理想信念,使公民自覺遵紀守法,使干部不敢以權謀私,已成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5.健全制度,執行有力,使人不能貪。國(境)外反腐倡廉的經驗主要有三點:一是高度重視廉政法規制度建設。日本僅對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就有90多個。英國是現代公務員制度的鼻祖,反腐防腐方面的法律制度有《反腐敗法》、《公務員行為準則》、《犯罪證據法》、《刑事訴訟和調查法》、《調查權限法》等等,非常全面。二是法規制度周密,操作性很強。如,法國建立了嚴格細致的法律法規,分散行政權力,使公務員的個人權力非常有限,誰想做手腳都很難。三是依法辦事,制度執行力度大。如美國的《基本利益沖突法》規定,任何政府官員或雇員都不得故意親自或實質上參與同自己有著財產利益關系的特別事項。美國國防部有個官員,兒子、兒媳在波音公司工作,他也想自己退休到該公司工作,就按規定程序把自己負責的一個合同給了波音公司,結果被起訴認定違反刑律,被判刑6年。可見,保證執行有力不但需要法律法規健全、操作性強,而且要懲處嚴厲。
6.管住“手、口、腳”,不許搞腐敗。一是嚴格限制官員收受禮品。美國、英國、法國、德國、韓國、新加坡等國都對收受禮品的限額有具體規定。二是嚴格管理公務用車。各國對公務用車的管理使用雖然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堅持“一要方便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二要盡量為納稅人節省開支”的原則,并以此做出各項具體規定。三是嚴格限制公款吃喝。用公款吃喝是中國的一大陋習,國外是十分少見的。在印度,根本沒有公款吃喝的概念。在歐洲和日本,官員們在公款消費問題上不敢輕舉妄動,因為媒體和公眾在密切監督。在俄羅斯,單位請人吃飯需要辦5步手續,至少3個領導簽字才能順利報銷,卡得很嚴。歐洲政府對官員吃喝方面的監督很嚴格,而濫用公款被媒體披露就會成為一件大丑聞。
正是由于國外有各種規定管住官員們的“手、口、腳”,從而保證了國家的公款公用和公務員姓“公”,達到了“管住政府的錢”的目的。雖然我國的社會制度、文化傳統與外國有很大差異,不能照搬照抄國外的做法,但“貪污和浪費是極大的犯罪”,務必狠下工夫堅決制止用公款慷國家之慨,用公車辦私事,用公款大吃大喝等變相的腐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