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中央組織部發出通知,對做好2015年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作出安排。目前,中國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已基本完成了個人有關事項的集中填報工作。這份通知的“厲害”之處在于,提出了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隨機抽查比例,強化抽查核實結果的運用等一系列要求。有黨建專家分析,這實際上是在原有較為嚴格的基礎上,又上緊了一扣,與西方社會的同類制度相比,中國特色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有四大鮮明特點,可以概括為四個字:廣、全、實、嚴。
亮點一:廣
150萬名領導干部需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主要是依據2010年5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推行的。按照《規定》,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都要按照規定每年向組織集中報告一次個人有關事項情況,而科級干部是否納入報告主體范圍,由各省(區、市)黨委、政府決定,全國不做統一安排。據統計,2014年,全國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干部總量達到150萬名。
【專家解析】
為什么我國規定報告的主體范圍比國外更大?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認為,我國干部隊伍龐大,權力關系相對復雜,如果只對高級干部作要求,將會使一大批掌握重要權力的干部游離于制度監督之外。“小官未見得小權,比如縣委書記雖只是正處級,但其掌握的權力很大。”他認為,把副處級以上干部作為申報對象,有利于對領導干部進行監督。
亮點二:全
涉及“家事”“家產”等14項內容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14項內容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項,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等;涉及“家產”方面的有6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投資等情況。同時,《規定》還要求領導干部就本人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鄭重向組織作出書面“承諾”。
【專家解析】
辛鳴分析,這是由我國的國情決定的。中國是一個特別重視家庭觀念的國家,家庭就是社會中不可分割的最小細胞,在中國社會,有可能局長夫人說話會被當作是局長本人的意思,在這樣一種社會歷史文化風俗習慣中,把申報內容規定到‘家事’和‘家產’是十分必要的,體現了有的放矢。
亮點三:實
隨機抽查比例提高 干部選拔任用“凡提必查”
進一步加大抽查核實力度。一是擴大隨機抽查比例。將隨機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以增強報告制度的約束性。二是突出抓好重點抽查。從2015年1月起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對擬提拔為副處級以上干部人選,擬列為副廳級以上后備干部人選,以及轉任重要崗位人選等,一律進行核查核實。
【專家解析】
辛鳴認為,“實”是指對真實性的要求更高,抽查力度更大。在中國由于申報人數巨大,申報事項眾多,在尚未向全社會公示、受到全社會全方位監督的情形下,設立抽查核實機制并將其與干部選拔任用結合起來、與財產的“合法性”驗證機制結合起來,就成為一種必然選擇。
亮點四:嚴
凡不如實填報的,將一律記入干部誠信檔案
進一步強化抽查核實結果的運用。一是建立干部誠信檔案。要求領導干部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對查核發現不如實填報的情況,逐一進行登記,作為考核評價、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二是研究細化抽查核實結果處理政策。重點針對故意欺瞞組織、不如實報告的行為,以及家庭房產、收入等“合法性”存疑的問題,明確政策界限,細化處理規定。三是強化責任追究。對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運用抽查核實結果的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存在未經核查就提拔重用干部,或者核查發現存在明顯問題不按規定處理的,要嚴肅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四是加強檢查通報。對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督促整改。
【專家解析】
湖南商學院副院長王明高認為,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盡管官員個人事項報告制度的完備性、周密性并不高,但由于國家普遍的財務與金融監管水平較高,所以財產申報與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較好。
為此,王明高建議,應在我國建立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和金融實名制度,對領導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個人信用信息、金融資產的出入進行有效監控。此外,王明高希望進一步擴大核查的比例,按干部管理權限,逐步建立所在單位自查、省級核實、中央抽查的三級核查機制,并對瞞報、漏報或不報者要實行嚴格的監督與嚴厲的懲處。